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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7]233号
【颁布时间】 2007-09-29
【实施时间】 2007-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按照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纪执法,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由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2007年9月25日前)
  
  1、对去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是否全面、违法违规案件排查是否清楚、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已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是否到位、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落实。
  
  2、清理统计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供地审批、规划用途、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查清各宗用地是否存在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违反规划、违法国家产业政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并确认违法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已经立案查处。
  
  3、调查全市机砖厂用土来源情况,确认所有在耕地上取土的机砖厂。
  
  4、调查统计1999年1月1日以来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情况,掌握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数量、分布情况和用地面积。
  
  (二)集中处置阶段(2007年9月26日-11月20日)
  
  1、坚决纠正“回头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括登记遗漏、应立案而不立案、定性不准、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处罚不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等。
  
  2、认真梳理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及时制止和立案查处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烧砖的违法行为。尽快恢复被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组织复耕,切实发挥耕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4、加大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集中强制拆除行动,重点拆除一些占地规模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房屋,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加剧的势头。
  
  (三)检查汇总阶段(2007年11月21日-11月30日)
  
  各区监察机关、国土房产分局要在11月30日前向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见闽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
  
  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进行督导,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查处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一些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将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落实中央严格土地保护政策的重要措施,各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各区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二)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各区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各区监察机关、国土房产分局要在每个月25日前,向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报告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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