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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资产[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5-30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擅自超越规定权限对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未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资产处置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本单位资产;
  
  5.隐瞒本单位资产处置,截留处置收入;
  
  6.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7.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本单位资产;
  
  8.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本单位资产;
  
  9.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10.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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