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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委组[2008]发字42号
【颁布时间】 2008-05-30
【实施时间】 2008-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3、坚持群众评议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原则。职工群众对领导人员实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与党管干部的组织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各级党组织要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作为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含)得票累计低于60%的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对该干部的撤免建议,干部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结果,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坚持规范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要严格程序、注重实际、讲求实效。要按照民主评议的时间、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教育引导职工(代表)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实绩,诚挚中肯地帮助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通过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等途径,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努力促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1、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适用单位:凡本市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已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对民主评议工作作一次总结,进一步修订评议工作实施办法,提高民主评议的实效性。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尚未开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工作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及时组织实施。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应抓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工作并适时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集体企业按照本意见执行。
  
  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时间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
  
  3、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厂长),包括财务总监、三总师等企业领导人员。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也应纳入到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范围中。
  
  四、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要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注重群众评价。既要评议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又要评议领导成员个人表现。
  
  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
  
  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觉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知识素养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情况;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企事业,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情况;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情况;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情况;关心群众疾苦,妥善处理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情况。
  
  五、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方法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方法主要是组织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一般应分级、分层次进行。集团公司领导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评议;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由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评议;分公司、子公司的评议分别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评议。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应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要组织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听取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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