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