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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07]116号
【颁布时间】 2007-09-29
【实施时间】 2007-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构成违法违规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司法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三)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的;
  
  (二)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的;
  
  (三)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的;
  
  (四)违规出具鉴定文书的;
  
  (五)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的;
  
  (六)为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七)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诈性的行为的;
  
  (八)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接受吃请和礼品及有碍司法鉴定公正活动的。
  
  (九)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的;
  
  (十)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适当场合,对他人正在办理的鉴定事项发表不同意见的;
  
  (十一)采用回扣、介绍费、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鉴定业务的;
  
  (十二)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的;
  
  (十三)不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十四)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及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的;
  
  (十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十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致使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十七)适用鉴定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十八)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
  
  (十九)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二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撤销登记。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和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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