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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和工作网络 1.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参与,社区为主,多方配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并负责指导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3.在市城区各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组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4.在市城区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各居(村)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在服务中心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站长由居(村)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5.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工作经费来源:(1)由房产管理部门从收取的房屋租赁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2)由县市区财政从收取的出租房屋税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3)服务中心(站)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 二、落实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6.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综治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适时组织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 8.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公安派出所与出租房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9.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维护暂住人口权利,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广辟就业渠道,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暂住人口技能培训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11.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办理和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服务。 13.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落实,积极预防侵害学龄儿童受教育权事件的发生。 14.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