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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6]83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企业的职责和长期重要任务
  
  (一)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职工在城镇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工作,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二)新形势下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撤并或削减了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致使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放任状态,企业干部、职工超生无人问津,计划生育率滑坡;一些企业实行了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或内退人员的奖励问题长期得不到落实等等,严重影响了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各类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住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三)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全面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和“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五)明确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属地管理,又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各类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央直属和外地驻晋的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内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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