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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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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抓落实,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形成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发改、林业、财政、农业、国土、水利、科技、生物创新、扶贫、政府研究室、农行丽江市分行、农发行丽江分行、信用社丽江办事处等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推进生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落实各县(区)的生态产业发展建设任务,实行领导挂钩和分片定点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责任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负责辖区生态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及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产业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林产业技术服务及种苗供应管理;农业部门负责以芒果、苹果、青梅等为主的林果产业技术服务及种苗供应管理;创新办负责雪桃和天然药材产业技术服务及种苗供应管理;农业、经济委、商务、供销等部门负责对加工、营销龙头企业的扶持、指导和营销平台与网络建设。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生态产业发展的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要动员农民加大对生态产业的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要把发展生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发展生态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并由财政部门牵头整合农业、畜牧、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创新、扶贫、民政、科技等资金,加大对生态产业发展的投入。财政部门要采取财政和企业分别筹集的办法,尽快建立“丽江市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以此为平台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业开发。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或增加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生态产业的投入力度。
  
  金融机构要把扶持生态产业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产业龙头企业和发展项目,采取小额贴息贷款、专项贷款、统贷、转贷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要创新生态产业贷款模式,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探索林业联户贷款办法,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建立和完善生态产业发展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生态产业融资担保制度,鼓励生态产业龙头企业、林业大户组建生态产业融资担保公司。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7号)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四)培植龙头企业,构建营销体系
  
  要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要树立典型,对大力发展生态产业的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发展生态产业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入住丽江发展生态产业,推进产业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清洁化发展。要突出重点,以名牌产品带动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企业,报请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保护产品产地标志,加强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监管。力争到2012年,在生态产业领域以青梅、核桃、魔芋、雪桃等原料为基础,培育出2个以上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5个以上云南省著名商标。引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以及投资者,壮大生态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我市旅游优势,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加快推进与国际组织的经济合作,鼓励和支持生态产业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
  
  (五)培育市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的拉动作用,建立生态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形成以大型批发市场为重点,以中小型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多层次、多形式的市场体系。努力拓宽名、特、优生态产品市场;大力发展壮大流通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产、供、销一体化;构建生态产品贸易信息平台,建设生态产品供求信息中心,通过生态产品信息网站实现生态产品网上交易。建立各级生态产业行业协会,为生态产业发展提供信息、业内交流、咨询服务、产品促销、调查研究、业务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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