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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产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六)科学规划,推广标准化种植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生态产业建设规划。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种植、管理水平。制定经济林果种植技术标准,严把整地、打塘、移栽等环节关,实行标准化种植,确保经济林果的种植质量。要因地制宜,在坡耕地、旱地推广林粮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发展林下药材、林下养殖、种草养畜等产业,实现立体综合开发。
  
  加强种苗生产和管理,确保种苗供应。种苗是生态产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产业发展的成败。要加强种苗供应和管理,严格落实种苗质量部门责任制,严禁生产、销售、购买质量不合格的种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鉴定,从源头上把好种苗准入关。鼓励与生态产业有关的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各类认证,建立和完善以生态产品为主体的质量标准体系。
  
  (七)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市生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责任制要求,尽快制定出台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各县(区)生态产业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市政府对完成种植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县(区),每种植成活1亩奖励1元;对负责生态产业发展的相关部门根据任务量和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并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广大农民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对规模连片规范种植(膏桐产业除外)的农户,每种植成活1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奖励10元。
  
  (八)大力宣传,发动群众
  
  广大人民群众是发展生态产业的主力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始终把宣传发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实,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做到报刊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要注意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具体生动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让群众切实认识到发展生态产业的比较效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态产业的积极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开创生态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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