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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