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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4号
【颁布时间】 2006-11-24
【实施时间】 2006-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全面推广和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从2007年开始,每年由政府出资,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以查环查孕为基础,以生殖健康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五市所需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相同。建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宫内节育器使用效果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点,动态观察宫内节育器的使用效果和避孕药具的不良反应。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把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和优先优惠,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给予600元奖励。对农民和五市三区城区驻地失业、无业和自谋职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6.5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区市统筹解决,通过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对拖欠的奖励费,要作出计划逐年发齐。农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增发专项生活补助。农村低保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女家庭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每户每年增发400元专项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的集体补助或财政投入部分可适当高于其他家庭,从而使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享受的医疗待遇高于其他家庭。有条件的区市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集体补助或财政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人员。同时,可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育补助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对农民进行特殊生活补助、灾民补助、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扶等社会救助中,适当提高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比例。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时,对贫困家庭的独生子女学生实行优先。在制定各项惠农政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农村致富项目、实施农村科技入户工程、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发放集体福利或设立各种奖励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并给予适当优惠。
  
  (五)融入“新农村文化家园”建设工程,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镇(街道)综合文化室和村(居)文化活动室建设之中,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以及文明示范村镇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建设活动。各镇(街道)、村(居)图书阅览室中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书刊,镇(街道)“共享工程”数字阅览室中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数字信息;镇(街道)、村文化培训室定期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镇(街道)电影放映室每年至少播放一次计划生育影片或宣传片;提倡将人口文化大院建设纳入文化广场建设之中,镇(街道)、村文化广场(大院)经常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文艺宣传活动。从2006年开始,全市开展人口文化示范广场(大院)创建活动,每年评选100个示范广场(大院)进行表彰。
  
  积极建设农村数字化计划生育宣传网络。有条件的区市可为镇(街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字化宣传设备。积极利用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提倡村(居)人口学校与文化培训室、文体综合活动室等一室多用,村(居)人口学校配备电教设备、音像资料,环境规范整洁。可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点设在村人口学校,方便育龄群众收看。
  
  (六)深化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夯实基层基础
  
  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纳入村(居)民自治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政务公开制度,发挥村级计划生育协会作用,落实“年初承诺、组织实施、工作报告、群众评议”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机制,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深入开展“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为流入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惠的生产、生活、生育、健康等系列服务。加大对流动人口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殖保健意识,努力降低性病、艾滋病的发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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