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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县政府要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场所,以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由本地区政府牵头,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水务、卫生、民政、供电、人防等部门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预案,组织演练,提高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9、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控制力度。各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优先拆迁、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 建设、安监、质检等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经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0、加大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力度。各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完毕的,由各县政府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署直接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将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告知公民。 11、加大支持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各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业的请示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解决企业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12、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 13、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政府要制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还账”计划,“十一·五”期间完成“还账”任务。县城旧城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加强消防通讯保障能力建设,拓宽消防车通道,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满足城镇发展需要。 要将乡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结合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工程建设,使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建设。 14、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县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需要,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的战斗力。 15、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按照《青海省公安消防队(站)“十一五”建设专项规划》,“十一五”期间,建成化隆县消防中队。已组建公安消防队的县,要组建消防特勤班,按照《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特勤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