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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确需占用,须经当地城镇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按照规定另行选址。 16、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镇),要尽快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者消防队。 要依托社区警务、保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建立配备有常用消防器材的社区志愿者消防队。建队任务以社区总数为基准,分别按2006年完成20%,2008年完成50%,2010年完成90%的比例建设。 各类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和风景区要建立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争构建以国家重点镇、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队伍体系。 五、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17、消防业务经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经费、消防公益事业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政府要确定满足消防工作发展实际需要的消防业务经费基数,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突出技术和装备支撑保障作用的原则,确定队伍组建、专业训练,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的装备建设经费基数,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投入并逐年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公安、财政、建设等部门进行调研和论证,确定消火栓、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以及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大型政治经济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公益事业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基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公益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8、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 各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行业、各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监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19、采取多种形式,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要在城镇、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和交通枢纽线路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消防安全标示以及大型永久性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大力营造浓厚的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宣传氛围。要利用消防站开放活动,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消防宣传活动。 20、深化“五进”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宗、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严格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1、认真履行公安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牢固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22、强化派出所职能,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健全派出所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和季节性监督、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3、加大考核力度,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各县政府要把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控制指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镇(乡镇、村、社区)和“平安海东”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2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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