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24
【实施时间】 200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其中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记2分;达不到60%的,记零分。
  
  (三)业务培训。标准分为4分。
  
  1、每季度开展内部业务培训二次以上(含二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的,记2分;每季度培训未达二次的,记零分。
  
  2、参加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参训率达到100%,且考核通过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记2分;未达到的,记零分。
  
  (四)档案管理。标准分为4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的,记零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2分;资料不全,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五)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分为3分。
  
  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商品价格库、供应商资料库等基础数据库的记3分;功能不完善的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六)政府采购宣传调研。标准为3分。
  
  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在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有所创新,其经验材料被省、市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3分;被中央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可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 代理程序考核。标准分为30分。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标准分为2分。
  
  按规定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缺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执行采购方式。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零分。
  
  (三)编制采购文件。标准分为8分。
  
  编制的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合法、合规、科学、细致、严谨,没有出现差错的记8分;如出现原则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1分;出现一般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出现倾向性条款经专家评委依法依规确认的记零分。
  
  (四)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标准分为5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的,记3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的,记2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五)抽取评审专家。标准分为2分。
  
  按规定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记2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六)组织采购活动。标准分为5分。
  
  采购活动组织计划周密、招标会现场组织有序、秩序井然的,采购工作程序合法合规,各采购当事人签订有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受到各方好评的,记5分;采购活动组织不周或混乱,为此被采购人、供应商或专家评委有效投诉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为此导致采购失败的,记零分。
  
  (七)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5分。
  
  按规定将采购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等必须备案的资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记5分;漏项、缺项或者迟报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和业绩考核。标准分为25分。
  
  (一)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的,记5分;不能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集中采购机构在与采购人之间办理各项手续时,双方应签字确认办理时间,以区分责任。
  
  (二)每一项目采购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2分;每违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3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或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记5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有疑义,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五)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含90%)以上的,记5分;达不到90%的,记零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