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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24
【实施时间】 200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含90%)以上的,记5分;未达到90%的,记零分。
  
  以上(五)(六)项以无记名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情况考核。标准分为15分。
  
  (一)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记5分。
  
  (二)建立健全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级党委、纪委制定的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记5分。
  
  出现违法违纪案件被有关部门及内部检查核实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三)从业人员没有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没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没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因私费用;没有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没有参与评标、干预或干扰评标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5分。以上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考核。标准分为10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10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中,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
  
  ┌────────────────────┬─────┬────┬────┬─────┐
  
  │考核内容│标准分│自评│考核│ 备注 │
  
  │││得分│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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