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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采取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再就业。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的职工,及时办理失业保险。 (三)规范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安置职工,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职工安置的方案,据实做好职工安置各项资金的核销、核发工作。 (四)职工安置经费测算。这次改革列入关闭等形式处理的国有粮食企业24家,职工安置成本测算期限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据初步测算,共需职工安置经费5363.49万元,其中:应补发职工工资221.87万元;补发职工生活费460.34万元;补缴拖欠的社保费1513.90万元;补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10.60万元;应缴退休人员养老基金补偿金1278.06万元、医保基金补偿金669.12万元;应支付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等13.62万元;与648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871.45万元;一次性发给职工平均每人5000元的历年重大节假日补贴共计324万元。 (五)职工安置资金筹措。1、批准核销社会保险费2656.73万元(其中:社保费欠缴总额1513.90万元中扣除划入职工养老、医保个人帐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核销额为1244.83万元;核销退休人员养老基金补偿金1278.06万元;核销缴退休人员的医保基金补偿金669.12万元的20%计133.82万元);2、由市政府安排资金2706.78万元先垫付其余缺口的职工安置费,然后将处置企业资产收回资金归还。 四、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9月30日。资产评估按程序规范操作,聘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保留企业的资产处置。保留单位的资产通过评估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 (三)关闭或以其他形式改革的企业的资产处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四)为了确保资产处置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运作,成立有市国资委、财政、监察、国土、房产、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这次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资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审批企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收入在市财政指定的专户存储,由市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的收入首先用于归还市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经费。 五、配套措施 (一)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资金“打包”、“打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市藤桥粮站、高峰粮站、育才粮站、雅亮粮站、崖城粮站、保港粮站、梅山粮站等7家国有粮食企业的不良债权,以确保顺利进行企业资产的变现。 (二)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或集资入股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职工民主意识较强,愿意出资收购的企业,支持职工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后整体转制的可优惠20%,职工购买资产成立的新企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可用经营性实物资金折抵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用非经营性资产安置职工。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在企业改革成本由市统一筹集,全市粮食企业职工安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先易后难,条件成熟的先实施。 六、组织领导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等工作的落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成本筹措难度大,工作环节多、任务重,市政府成立了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立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国有粮食企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下进行,以确保改革达到预定目标。 (一)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落实好本方案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二)市粮食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要设立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企业改革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内设综合组、职工安置组、资产处置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