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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企干[2006]4号
【颁布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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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执行省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公司有关资料、找任职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六)有权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八)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任职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参加省国资委要求参加的会议;
  
  (七)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履行职责需要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九)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公司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如实答复,对公司经营层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省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之间相互评价、经理层和党委成员评价、省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监事会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并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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