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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企干[2006]4号
【颁布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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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章 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职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分类管理:由在职人员兼任或在退休人员中选聘的,其劳动关系不变;专职担任外部董事的,其劳动关系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管。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三十条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来源和发放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领取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经年度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工作失职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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