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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发[2007]22号
【颁布时间】 2007-09-19
【实施时间】 200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7〕 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不断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按1970年生育水平,从1971至2006年全市共少出生387万人,总和生育率由上世纪70年代的5.6降至2006年的1.3左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问题仍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由于受人口惯性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综合影响,我市的人口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人口每年将净增9万人左右,人口总量将近千万;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占78%以上,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老年人口比重逐年上升,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6%,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社会保障面临更大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全市流动人口总量近百万,公共资源配置面临挑战;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全市违法生育人群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一直在90%左右,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压力。所有这些人口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都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坚持实施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就必须坚持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一五”规划期末,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031万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123万人左右。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各种资源、优势和力量的有机结合,形成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约束、激励和保障机制。全市要在2008年前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和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消除干部和群众对生育政策的误解,在全社会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氛围。三要坚持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卫生部门应将登记出生落户人口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婚姻登记信息。人民法院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受理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申请,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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