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企[2007]1043号
【颁布时间】 2007-09-19
【实施时间】 200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皖政〔2007〕63号),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支持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现就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奖励外经工作先进单位;支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二、“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1)企业对外投资,按实际对外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合同额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签约,每外派1名劳务人员,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
  
  (1)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中方对外投资总额。
  
  (2)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合同额。
  
  3、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运营费用
  
  企业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租赁费、境外高新技术专利购买、使用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外经工作奖励
  
  (1)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奖励
  
  当年实际对外投资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当年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企业奖励
  
  当年实际对外投资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当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当年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3)外派劳务基地县奖励
  
  对当年组织培训劳务 400人、200人、100人以上,并向外经企业派送200人、100人、5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外派劳务基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5万元、3万元、1万元。
  
  5、“走出去”宣传中介咨询服务资金补助
  
  (1)组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赴境外项目观摩考察的,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组织新闻媒体赴境外“走出去”项目实地采访开展正面宣传报道,给予实际发生额7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3)组织“走出去”业务培训,培训规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1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补助。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3、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单个项目实际对外投资20万美元以上。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汇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万美元以上。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具有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项目须经备案审查,按规定办理外派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4)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5)高新技术研发运营费用还须提供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和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