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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企[2007]1043号
【颁布时间】 2007-09-19
【实施时间】 200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2)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3)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工作准证复印件;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4、外派劳务基地县
  
  (1)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培训人员名单;
  
  (3)外派企业出具的证明。
  
  5、“走出去”中介咨询服务机构
  
  (1)组织境外项目观摩须提供境外观摩项目情况说明、有关部门的批件,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组织媒体开展采访正面报道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参团媒体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
  
  (3)组织“走出去”业务培训须提供培训通知,参培人员名单,培训资料,培训费用单据及支付凭证。
  
  五、申报程序
  
  市属、直管县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各市、直管县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六、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中央在皖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下降。已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七、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促进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
  
  附件:1、安徽省“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略)
  
  2、对外投资(承包工程)贷款付息一览表(略)
  
  3、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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