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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编办[2007]141号
【颁布时间】 2007-09-18
【实施时间】 2007-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市、区、县(市)按级监督检查与市直接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市属行政机构;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各类机构和单位”。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地自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机构和单位限额、总量的控制情况;
  
  (五)各类机构和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编制、职数配备等问题;
  
  (十)各类机构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公开的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实名制执行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个案查办;
  
  (四)备案检查;
  
  (五)其他方式。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四)成立监督检查组;
  
  (五)组织实施;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监督整改落实;
  
  (八)督查案卷归档。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监督检查,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并主动亮证执法。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措施是: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区、县(市)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和单位,提高机构和单位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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