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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滁州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以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为审计重点,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第六条 采购人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或邀请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资金规模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采购金额根据情况变化可作调整)的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向监察机关备案,并在项目实施采购活动的前三天书面邀请监察、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条 采购过程监督的主要环节应包括招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候选单位考察、评标方式确定、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质量验收、质疑投诉情况会审等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内容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和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有关机构立即纠正或中止采购活动,或宣布采购活动无效。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与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遵守以下条款: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二)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帐登记; (三)不准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不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准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串通; (七)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招投标事项中的秘密事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