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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宁波、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率先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同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2007年4月9日,海关总署印发乐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为确保上海松江出口加工拓展功能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上海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口岸办、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外管局、松江出口加工区管委等部门共同研究,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当面拟定了《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见附件),并已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照此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检总局、外汇总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署加函[2007133]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及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进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推进试点意见。 一、市场准入 1、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定位,出口加工区管理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按照“分类集中管理”的试点原则,合理布局,做好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制造区域和仓储物流区域用地的规划调整工作。 2、管委会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细化试点企业准入标准,受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申请,并从中选择拓展功能需求强烈、诚信度高、管理体制健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3、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仓储物流企业,以及发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生产企业或专业研发、检测、维修企业,需经市外资委批准同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同时抄送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区外经委、区工商局。 4、经批准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的需要,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相关联的企业。 经批准开展检测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克开展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商业性检测;如涉及从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须事先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 经批准开展维修业务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但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得维修业务。 5、未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试点业务。 二、海关监管 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保税物流、研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得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得售后维修业务。 对于出口加工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得货物,海关按照“提前申报、无纸通关”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质检进出的货物,海关按照“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监管模式,以简化海关手续,实现区内企业核销的便利化。 7、区内开展保税物流试点的企业,其货物必须实际进出区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