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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区内开展检测试点的企业,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 8、出口加工区内开展保税物流、研发、检测和维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提供真实齐全的货物进、出、转、存数据,保证海关对区内企业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 需求。 三、检验检疫 9、从境外进入口加工区用于研发、检测和维修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和监管。 10、从境外输入出口加工区,用于区内企业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货物、区内企业研发为目的非贸易性货物,以及物流仓储货物免予实施商品检验,免予办理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境内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之间销售、运转的进出口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 11、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检验检疫放行速度,通过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局域网,推动区内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网与信息共享,试行“电子申报”和“电子放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应将开展试点业务所需货物的出区、入区信息报加工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四、税收管理 12、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推说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13、出口加工区内设立的研发中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五、外汇管理 14、出口加工区内开展试点业务企业的外汇收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15日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 15、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