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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贸[2007]021号
【颁布时间】 2007-09-17
【实施时间】 2007-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区内开展检测试点的企业,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
  
  8、出口加工区内开展保税物流、研发、检测和维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提供真实齐全的货物进、出、转、存数据,保证海关对区内企业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 需求。
  
  三、检验检疫
  
  9、从境外进入口加工区用于研发、检测和维修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和监管。
  
  10、从境外输入出口加工区,用于区内企业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货物、区内企业研发为目的非贸易性货物,以及物流仓储货物免予实施商品检验,免予办理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境内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之间销售、运转的进出口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
  
  11、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检验检疫放行速度,通过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局域网,推动区内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网与信息共享,试行“电子申报”和“电子放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应将开展试点业务所需货物的出区、入区信息报加工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四、税收管理
  
  12、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推说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13、出口加工区内设立的研发中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五、外汇管理
  
  14、出口加工区内开展试点业务企业的外汇收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15日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
  
  15、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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