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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措施和保护制度,有相应的商标战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采取集中和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商标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和审核,并向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意见征询。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审认定的玉溪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玉溪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玉溪市知名商标》牌匾;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期间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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