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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呈报的《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参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西藏公路工程公司、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成都西藏饭店、西藏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等五家企业中进行试点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交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依据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按10%的比例进行收缴。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按10%的比例实行合并交纳;不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按10%的比例分别交纳。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即: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扣除持股单位因管理发生的费用后,由持股单位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交的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红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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