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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为我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中心城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特色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省政府《意见》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重要日程,确保《意见》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本次户籍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在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主要内容为:
  
  (一)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三)改革大中专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放宽“三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条件,即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放宽迁移落户条件。
  
  (五)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依法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清理和废止与改革精神相悖的户籍管理“土政策”,“土办法”。要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特别防止出现新老政策脱节,政策不落实,挫伤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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