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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⒋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⒈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⒊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⒈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⒉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⒊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⒋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⒉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⒊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⒈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⒊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⒈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⒊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⒋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与所在旗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旗县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4月底前将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