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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建立培养、培育司法鉴定后续人才的配套制度日益迫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意义。鉴定人助理制度是解决鉴定后备人才匮乏的重要途径,是鉴定人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辅助活动、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增强司法鉴定机构活力的重要举措。建立鉴定人助理制度,把《决定》的原则精神转变为可执行的配套制度规范,对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条件。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助理。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未因故意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2)接受过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门教育、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资质、技术职称; (3)受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 (5)经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合格。 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不在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之列。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50%。 三、申请《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的程序。《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颁发,它是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当地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司法局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应提交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质、技术职称、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等证明材料以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片一张。市州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核发《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四、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义务。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如下权利:(一)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四)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制度,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按照鉴定指导人的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鉴定业务培训;(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州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教育培训,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考核,对涉及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司法鉴定人协会依法对加入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鉴定人助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专业培训,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对鉴定人助理的违纪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并报市州司法局备案。同时,鉴定机构还要制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教育鉴定人助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督促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