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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加大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屠宰加工质量。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强化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克服松懈厌战思想,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畜产品、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五)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抓好集体聚餐的管理。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企业(摊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业和小餐馆的整治和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努力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及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重要节日及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扎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无QS标志等食品,确保重要节日和奥运会期间外国友人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