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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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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理分配,增收分成
  
  (1)基数内。市直单位以2007年度资产经营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内维持原有财政体制不变,即40%列入财政综合预算;60%安排原产权单位交纳税费等成本性支出。市财政原则上按2007年市直单位经营性收入的10%安排预算,用于市国资委资产监管及市国资公司运营费用。
  
  (2)超基数部分。通过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超基数收益部分,原产权单位、市财政、市国资委、国资公司分别按60%、20%、10%、10%的比例分配。
  
  (3)新积累资产收益分配。由市财政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70%、25%、5%的比例分配;向上级争项目或用自筹资金所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15%、80%、5%的比例分配;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经营净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按照省财政厅赣财资产[2008]6号《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通知》精神,做好集中资产产权,挖掘资产潜力,放大资产效能,构建融资平台工作。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到担保中心的登记手续。该房屋进行了增建或改建的,则提供规划部门的批文。
  
  2、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3、应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分割登记而未进行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作出的资产权属分割处理意见,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后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4、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由市政府或财政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依法统一向市国资委移交,并办理股权更名和过户手续。
  
  6、由于历史、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房屋权证资料缺漏,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7、资产划转、权属办证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本费外,原则上予以免收。
  
  8、市直单位出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并进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抚州办事处,实行“招拍挂”,市国资委对产权出让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谢发明任组长、市长助理黄赛荣、市政府秘书长余建平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见附件)。各单位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对规范资产经营、严格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即“一把手”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平稳推进国资监管体制和国资运营机制改革负责。
  
  (二)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开好班子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会及干部职工大会,学习好文件,贯彻好精神,成立好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履行好资产清查、移交、权证过户职责。要制定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时限,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化解矛盾,确保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和资产产权划转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国土、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除主动做好本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要通过密切协作,提高效率,做好资产权属证件过户的办理工作,并按照特事特办、依法依规的原则,对优质“干净”的经营性资产实行“快规范、快移交、快过户、快见效”联动工作机制。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资产管理和产权过户等工作,对不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呈报经营性(闲置)资产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不按照“招拍挂”要求进场交易的单位,由市国资委收回其资产经营权;对经营收入体外循环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收缴其违纪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推诿拖拉、甚至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查清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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