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11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排查治理方式。
  
  1.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
  
  3.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职责分工
  
  监察、公安、安监、消防、文体、规划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卫生、交通、民宗、旅游、工商、质检、水务、民航、农垦、海洋与渔业、林业、房产、综合执法、广电、区管委、镇政府等部门开展各自行业、系统和辖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人才劳务和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领导和督促公安(边防)派出所认真履行第三级消防监督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家庭旅馆”等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治理。
  
  (二)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监察政府主管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三)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积极做好“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家庭旅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并对各系统、各行业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五)文体部门:负责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保龄球馆、演艺厅、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古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并协助做好“六小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四)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并将消防安全纳入“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家庭旅馆等场所办理相关证件的前置条件和长效机制建设。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六)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七)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辖区“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
  
  (十八)区管委(镇政府):负责各城市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辖区“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单位”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