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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国土、气象、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自6月份开始,做好在市电视台播报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当地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和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防灾要求要通过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并通知到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责任人,加强监测和防范。各地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专业监测分析与群测群防有机结合的预警预报体系。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要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防治工作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时限: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要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值班电话要保持畅通,电话号码对外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为:白天:2930350、2930363、2930351(传真);夜间:2930350、2930351(传真)。 在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做好防治工作。乡镇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学校等对列入市、县、区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隐患点和地段,特别是各类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大雨和持续降雨时要及时巡查。对强降雨和洪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山坡下、沟口旁的居民点,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不留死角。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主管领导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筹建应急指挥平台,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要从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一旦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职能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乡(镇)村级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减灾技术水平,增加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附件:全市重要易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点(区、段)与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