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2006]148号
【颁布时间】 2006-04-17
【实施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