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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4
【实施时间】 2005-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就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群众的权利交给群众,把人口计生部门应对群众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告诉群众,把计划生育的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明示给群众,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意义。
  
  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的具体实践;是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的需要,激发人民群众争当计划生育主人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畅通监督渠道,转变工作作风,防止行政侵权和行政腐败,树立和展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的新举措。
  
  二、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内容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纲要》所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具体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奖励优惠、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诚信原则,树立诚信政府、诚信计生的良好形象。要严格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依法保障育龄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享受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按照规定予以行政补偿;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要给予救助。
  
  (二)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外,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奖励或收费、处罚项目及标准等都要通过报纸、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方便群众,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办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发放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要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倡就近和上门服务,主动向群众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与指导、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完善群众计划生育投诉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信访、热线电话、互联网、服务窗口或其他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度和按职责分工限时办理制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这项活动,面向广大育龄群众以及所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也是一项任务艰巨且要求细致的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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