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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5]13号
【颁布时间】 2005-11-11
【实施时间】 2005-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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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从2005年起,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施靖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
  
  电话:(00853)3969322,图文传真:(00853)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5年11月20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教育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4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按照《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附2)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2的数据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同意准考的考生,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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