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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5]13号
【颁布时间】 2005-11-11
【实施时间】 2005-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师;│
  
  │││││4-公务员;6-其它人员)│
  
  ├──┼────┼───┼───┼─────────────────────────┤
  
  │ 22 │KSLY│字符型│8 │考生职业情况(系统自动替换)│
  
  ├──┼────┼───┼───┼─────────────────────────┤
  
  │ 23 │XLM │字符型│1 │学历码(前置学历代码,1-研究生;2-本科;3-本科以│
  
  │││││下)│
  
  ├──┼────┼───┼───┼─────────────────────────┤
  
  │ 24 │XL│字符型│8 │学历(系统自动替换)│
  
  ├──┼────┼───┼───┼─────────────────────────┤
  
  │ 25 │GDXWM │字符型│1 │拟读学位码(1-硕士学位,5-博士学位)│
  
  ├──┼────┼───┼───┼─────────────────────────┤
  
  │ 26 │GDXW│字符型│8 │攻读学位│
  
  ├──┼────┼───┼───┼─────────────────────────┤
  
  │ 27 │BKLBM │字符型│1 │报考类别码(0-公费全日制;1-自费全日制;2-自费兼│
  
  │││││读制)│
  
  ├──┼────┼───┼───┼─────────────────────────┤
  
  │ 28 │BKLB│字符型│10│报考类别(系统自动替换)│
  
  ├──┼────┼───┼───┼─────────────────────────┤
  
  │ 29 │SQJXJM│字符型│1 │申请教育部奖学金码 0.不申请 1.申请│
  
  ├──┼────┼───┼───┼─────────────────────────┤
  
  │ 30 │SQJXJ │字符型│6 │不申请;申请│
  
  ├──┼────┼───┼───┼─────────────────────────┤
  
  │ 31 │WGYM│字符型│3 │外国语码(101-英语;102-俄语;103—日语 │
  
  │││││ 104-德语;105-法语;106-葡语) │
  
  ├──┼────┼───┼───┼─────────────────────────┤
  
  │ 32 │WGY │字符型│4 │外国语│
  
  ├──┼────┼───┼───┼─────────────────────────┤
  
  │ 33 │YWK1│字符型│20│业务课1 │
  
  ├──┼────┼───┼───┼─────────────────────────┤
  
  │ 34 │YWK2│字符型│20│业务课2 │
  
  ├──┼────┼───┼───┼─────────────────────────┤
  
  │ 35 │YWK3│字符型│20│业务课3 │
  
  ├──┼────┼───┼───┼─────────────────────────┤
  
  │ 36 │YWK4│字符型│20│业务课4 │
  
  ├──┼────┼───┼───┼─────────────────────────┤
  
  │ 37 │KSDDM │字符型│1 │考试地点码(1-北京;2-广州;3-香港;4-澳门)│
  
  ├──┼────┼───┼───┼─────────────────────────┤
  
  │ 38 │KDDD│字符型│4 │考试地点│
  
  ├──┼────┼───┼───┼─────────────────────────┤
  
  │ 39 │SFZK│逻辑型│1 │是否准考│
  
  ├──┼────┼───┼───┼─────────────────────────┤
  
  │ 40 │ZKZH│字符型│10│准考证号(按招生单位的准考证号输入)│
  
  ├──┼────┼───┼───┼─────────────────────────┤
  
  │ 41 │SFSK│逻辑型│1 │是否实考│
  
  ├──┼────┼───┼───┼─────────────────────────┤
  
  │ 42 │SFLQ│逻辑型│1 │T-录取│
  
  └──┴────┴───┴───┴─────────────────────────┘
  
  注:各招生单位将本数据数库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在录取考生的第42个字段输入“T”。
  
  附件2:
  
  
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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