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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 2004-06-21
【实施时间】 2004-06-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十二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调戏、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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