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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5-27
【实施时间】 2004-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蒋志培庭长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广东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做大、做好、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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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对一个注册商标侵犯另一个注册商标的诉讼提起和审判问题。这一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相关商标授权纠纷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依法先经过商标评审程序后,再行解决所谓侵权的纠纷。不能在法律和逻辑上产生矛盾和混乱。如北京高院曾经审理的一个案件,蓝光与LG商标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分别有注册商标权,蓝光为中国企业,LG是韩国企业有名的商标,蓝光告LG商标侵权,北京高院受理这样的纠纷,并作出判决认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双方的权利都是注册商标权,都涉及到“LG”;当事人在这之前都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两个关于商标异议的评审,都还没有结论,如果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一个有注册商标权的当事人侵犯另一个有注册商标权的是不妥的,并且双方的争议都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处理中。我国商标法对这种情况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途径,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商标评审程序后,再行解决,法院的侵权民事审判不能一下子走到前头。商标的问题与专利的不一样,专利审判中可能涉及到前专利与后续专利涉及到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问题、前后专利范围的比较问题,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文字、图形应当统一,否则整个商标法制就混乱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假设商标经过评审以后,甚至经过行政诉讼,两个商标都维持有效,侵权的民事案件审判应该如何处理?一个做法就是维护既成的商标法授权的秩序,法院没有被授权具有商标评审的职能,直接在民事案件中过多地处理授权问题有不妥的地方,会出现国家法制和国家机关矛盾的地方。我们认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还是稳重、慎重处理,法院不宜受理这类纠纷,已经受理的,可以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对经过商标评审和行政诉讼两个商标仍然注册有效的,对原告坚持不撤诉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法制的权威。当然对商标评审的行政裁决,依法可以得到行政审判的司法复审,不是说民事审判慎重介入,就失去司法复审程序和途径。这一问题还很新,还得不断地研讨。
  
  三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司法解释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是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表态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个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对于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有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明确表态,驰名商标不要过于神秘化,它只是审判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一个客观事实的认定,并且随着客观事实的不同,驰名的问题也会发生变化。如有的企业破产了,商标不值钱了,其“驰名商标”是否还是驰名?行政机关公告一批驰名商标的方式是否还是最好的方式?实际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个案来认定的。
  
  新《商标法》修改以后,对这个问题争议已经不算太大了,连行政系统也是个案认定。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提出为什么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情形:一是根据案情的需要,二是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案情的需要”很多同志不理解,在商标法修改以后,驰名商标作了一个界定,一是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是不注册的驰名商标。不注册的驰名商标(特别是涉外的商标)向国家登记时要给予优先的保护;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侵犯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法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可以跨相同和相类似商品的保护。这里的不同点对民事责任来说,是对侵犯不注册的驰名商标仅仅是负停止侵权的责任;注册的可以跨类别保护商标权。
  
  在这种不同的情况下,商标侵权案件要涉及跨种类保护,或者只有商标驰名才能得到的停止侵权的保护,在保护商标时就不得不确认驰名商标,而对于不跨类别的保护,商标无论是否驰名都应当受到保护。没有必要确认商标驰名也能获得保护的商标,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就不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问题。
  
  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涉及恶意的推定问题,如果不认定驰名商标,“恶意推定”就认定不了,域名纠纷就处理不了。所以说所谓的“案情的需要”有具体的内容,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不得不确认驰名商标。而不认定驰名商标就能够对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的,就不认定驰名商标,也不能给予认定。这样就使驰名商标既有特殊的保护,又把它放在正常的位置。所以在驰名商标问题上,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认定,当事人需要的可提出请求。对不需要认定的,一般不倾向认定,“需要”是有确切含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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