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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是关于恶意诉讼和不当诉讼的界限和处理问题。关于恶意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作了一系列的研究分析,经过分析,现阶段在我国假冒、盗版大量充斥的情况下,什么是主要倾向?这就决定一个国家所要采取的政策,形势分析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是否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头,当然打击假冒伪劣是比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要宽些。我们经过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一个引导舆论看法:这就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问题,从查的几个案件看,没有法院支持恶意诉讼问题,而是说执法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相对来说还是不够的,并且在某些城市、某些范围、某些领域失控,对恶意诉讼的讨论总体分析的局势就是这样。 实际上恶意诉讼是TRIPS协议明确提到的,在设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机制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司法解释时,都顾及到这种恶意诉讼,体现在那些司法解释规定中,如诉前禁令要有担保,15天不起诉就撤销禁令,15天不起诉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反赔偿等等问题,以及禁令单方采取后的复议程序。所以就总的机制来说,要看到其内涵是设置了防止滥用诉讼的问题。另外在诉讼的问题上,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这是宪法性质的权利,审判工作中要贯彻法律的这种精神。我们提出要对恶意诉讼和不当诉讼进行研究,防止这种倾向的出现,同时对恶意诉讼的要让其依法承担法律机制中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要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健康发展。从更大范围来说,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更有待于国家法律的完善,对滥用、垄断等要有法律来调整,不能以为法官办一个案件应该要解决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不现实的。 同志们,我前面讲话中的对你们的祝福、对你们成绩的肯定是要讲的主要内容,后面的提出专业问题是供大家讨论的,希望大家在这种讨论中创造出广东的经验,再把它推广到全国。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