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3-29
【实施时间】 2005-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关键工序配备监视或监控装置│┃
  
  ┠──┼─────────────────────────┼────┨
  
  ┃9 │要求检验的采购产品是否有检验方法、是否实施检验并保│┃
  
  ┃│持记录│┃
  
  ┠──┼─────────────────────────┼────┨
  
  ┃10│是否识别并确定必要的过程产品检验│┃
  
  ┠──┼─────────────────────────┼────┨
  
  ┃11│过程产品检验是否按规定实施│┃
  
  ┠──┼─────────────────────────┼────┨
  
  ┃12│最终产品检验是否有检验规范│┃
  
  ┠──┼─────────────────────────┼────┨
  
  ┃13│最终产品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14│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资格证书│┃
  
  ┠──┼─────────────────────────┼────┨
  
  ┃15│检验记录是否保持│┃
  
  ┠──┼─────────────────────────┼────┨
  
  ┃16│不合格品是否及时处理│┃
  
  ┠──┼─────────────────────────┼────┨
  
  ┃17│返工、返修不合格品是否重新进行检验│┃
  
  ┠──┼─────────────────────────┼────┨
  
  ┃18│纠正措施是否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
  
  ┃19│是否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
  
  ┠──┼─────────────────────────┼────┨
  
  ┃20│纠正措施记录是否保持│┃
  
  ┠──┼─────────────────────────┼────┨
  
  ┃21│预防措施是否对潜在不合格及原因进行分析│┃
  
  ┠──┼─────────────────────────┼────┨
  
  ┃22│预防措施记录是否保持│┃
  
  ┠──┼─────────────────────────┼────┨
  
  ┃23│预防措施是否有效│┃
  
  ┗━━┷━━━━━━━━━━━━━━━━━━━━━━━━━┷━━━━┛
  
  说明:本检查评定表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和GB/T 1900l-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适用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
  
  附件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前样品的抽样、封样。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并依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检测抽样方案》(以下简称《抽样方案》,见广发技字[2005]43号文)要求,组织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抽样。
  
  第三条 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产品,应为该企业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通过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确认,可按《抽样方案》要求的样品数量由该企业自行送样检测。
  
  第五条 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
  
  (一)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组在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后,审核合格的,审查组可作为抽样单位立即进行现场抽样、封样。
  
  (二)应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进行抽样。
  
  (三)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机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凭证及封条。
  
  (四)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抽样产品母体信息,应准确、真实。母体信息包括产品数量、型号、生产日期及编号等。
  
  (五)抽样人员根据《抽样方案》与生产企业提供的母体信息现场核准母体的数量、型号、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母体一经确认,生产企业不得变更。
  
  (六)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成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产品编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