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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3-29
【实施时间】 2005-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用携带的抽样工具获取随机数,如果随机数大于母体数量则视为无效数字,需要重新获取随机数,直到随机数小于或等于母体数量,以此随机数作为抽样编号对应的产品即为第一个样品。如此反复以抽得所需的所有样品。
  
  (八)抽样人员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凭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凭证上签字确认。抽样凭证一式四份,生产企业留存一份,抽样单位存档一份,受理中心一份,样品箱内封装一份。
  
  第六条 签字确认后的抽样凭证由抽样单位传真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
  
  第七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将抽取的样品现场封样,并在包装封口处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将封样产品发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运输方式由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
  
  第九条 检测机构收到抽样产品后,清点样品数量及包装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
  
  如果检测机构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破损,应及时联系生产企业,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并通知抽样单位。
  
  如果发现样品确实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可以自行送样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发出的抽样通知后,应按照本规定及《抽样方案》的要求自行安排产品的抽样、封样和送检。
  
  (二)自送样产品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将自送样品交与指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双方不得更换检测样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有疑义或其它问题的,可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申诉。
  
  第十二条 抽样过程所发生费用,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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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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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名称│┃
  
  ┃业││┃
  
  ┃信││┃
  
  ┃息││┃
  
  ┃├────┼─────────────────┬──┬─────┨
  
  ┃│地址││邮编│┃
  
  ┃├────┼────────┬─────┬──┴──┴─────┨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或联系人││及手机│┃
  
  ┃├────┼────────┴─────┼──┬────────┨
  
  ┃│电话││传真│┃
  
  ┠─┴────┴──────────────┴──┴────────┨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情况及结论:┃
  
  ┃┃
  
  ┃┃
  
  ┃┃
  
  ┃┃
  
  ┃┃
  
  ┃┃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 母体数 │抽样数┃
  
  ┃││││┃
  
  ┃样││││┃
  
  ┃品││││┃
  
  ┃纪││││┃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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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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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 名称 │┃
  
  ┃样││┃
  
  ┃单││┃
  
  ┃位││┃
  
  ┃├────┼─────────────────┬──┬─────┨
  
  ┃│ 地址 ││邮编│┃
  
  ┃├────┼─────┬─────┬─────┼──┼─────┨
  
  ┃│ 联系人 ││ 电 话││传真│┃
  
  ┠─┴────┼─────┼─────┴─────┼──┴─────┨
  
  ┃ 抽样人签名 ││厂家或公司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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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日期│││┃
  
  ┠──────┴─────┴────┬──────┴────────┨
  
  ┃│┃
  
  ┃│┃
  
  ┃审核、抽样单位盖章│生产单位或公司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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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单位: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受理中心 抽样单位 生产单位 检测单位各一份。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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