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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项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四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了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发展意义特别重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理论、方法)上有很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了难度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成熟、完备,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理论、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拥有部分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了难度较大、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技术较成熟、完备,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作用,主要技(战)术指标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技术或观点上有创新,解决了技术难点,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第二十九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