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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1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

[接上页]

  第三十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以国防科工委令第3号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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