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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2004]215号
【颁布时间】 2004-04-26
【实施时间】 2004-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2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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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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