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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人[2004]211号
【颁布时间】 2004-04-12
【实施时间】 2004-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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