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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2号
【颁布时间】 2003-01-09
【实施时间】 2003-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二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三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四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五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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