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批准号:签发人: 批准时间:年月日签发时间:年月日 附件3 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四、批准号:包括编字和编号。编字的第一部分由商务部统一编为“商外资”,此部分编字已印制在新版批准证书上。编字的第二部分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冀×××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区、市所辖市、区 (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各级审批机关此部分编字现行做法与上述要求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时,对已编字进行调整。此次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的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号)保持不变。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4 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版批准证书存根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的各项要求认真填报并录入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二、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 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产品100%出口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项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6、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