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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9、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1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3、BOT:含义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5、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七、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四、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五、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如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股权并购对价交割已完成并有相应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则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六、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七、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八、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九、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二十一、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